罪犯唐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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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3: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4号

 

罪犯唐翔,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唐翔本次已缴纳96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01刑终61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祁俊龙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翔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4月、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翔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唐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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