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7号
罪犯向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本次已缴纳完毕)。继续追缴被告人向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本次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共获奖励分4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向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