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国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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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7: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号

 

罪犯肖国超,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国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国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4月至6月、8月,2023年5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7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国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国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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