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继量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9: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3号

 

罪犯肖继量,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继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202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继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8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24分,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至11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肖继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继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继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