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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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1:52: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号

 

罪犯杨阳,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5月、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4分;2022年1月、2023年9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杨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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