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8号
罪犯张天富,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住山西省文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湘05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天富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2月至5月、7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6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天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