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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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2:11: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号

 

罪犯张小赶,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5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张小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履行完毕)。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05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2021年8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赶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2、5月和2023年1、2、6、10、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小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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