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宇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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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2:12: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号

 

罪犯张宇宁,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宇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宇宁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宇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9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3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宁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张宇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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