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富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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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2:16: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28号

 

罪犯郑富政,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市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祁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11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富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时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583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追缴)。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富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该犯年满73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富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郑富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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