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高照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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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4:14: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2号

 

罪犯郑高照,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湘06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高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吴素平剩余损失159895.5元,被害人贾彩虹剩余损失128117.3元,被害人边喜成剩余损失206785.2元,继续向四被告人追缴(已向其他同案人员追缴的可以抵扣)合计494796元(本次缴纳33000元);被告人游航、郑高照、黄华辉、魏贵雄的违法所得分别为11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郑高照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高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12月、2023年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共获奖励分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月均220,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高照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郑高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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