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2号
罪犯邓建新,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建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同时没收被告人邓建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1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建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10至2023年2月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累计获得奖励分30分;2023年9月、10月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奖励分20分;2023年11月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当月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得奖励分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7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沅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建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建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