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号
罪犯邓攀登,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攀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湘01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邓攀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二万五千元。(本次缴纳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攀登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劳动奖励分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浏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攀登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攀登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