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伯仁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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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6:24: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1号

 

  罪犯蒋伯仁,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624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伯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伯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5月、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7月至11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次,并余3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湘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伯仁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蒋伯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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