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号
罪犯鞠治伟,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湘10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治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完毕),继续追缴被告人鞠治伟盗窃所得赃款335562元(原已追缴74000元,并与受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湘10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201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鞠治伟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分别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非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好,共获劳动奖分21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遂宁市船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鞠治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鞠治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