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0号
罪犯李权,男,200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湘138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九百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权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2月-8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涟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