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号
罪犯李伟秋,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湘1382刑初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伟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李伟秋违法所得2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20000元、追缴20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伟秋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劳动奖分2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次,并余4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涟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伟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