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7号
罪犯林帮军,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湘020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帮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林帮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2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帮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12月、2023年2-4月、10-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8分。截止2023年11月获得表扬3次,并余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温岭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帮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林帮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