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远谋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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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6: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号

 

  罪犯罗远谋,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湘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远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2022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远谋自2021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0分。 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7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远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罗远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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