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骋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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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7:00: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9号

 

  罪犯张骋,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7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张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湘01刑终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十万元已缴纳)。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返还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责令上诉人张骋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二十六万元已缴纳),返还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月、4月、7月至2023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2级,2023年2月,3月从事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6月,7月从事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8月,从事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10月,从事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4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认为该犯重新犯罪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危害影响一般,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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