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号
罪犯周望,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责令被告人周望退赔被害人吴奎人民币166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2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湘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