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柏向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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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7:18: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号

 

  罪犯柏向东,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晖、柏向东非法所得248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柏向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9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柏向东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至12月和2023年1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向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柏向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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