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号
罪犯蔡强,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06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经被告人蔡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责令被告人蔡强将犯罪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7月至8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6月、8月、10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犯罪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蔡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