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9号
罪犯曹怀,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12月22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怀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15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76.3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曹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