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7号
罪犯曾朝晖,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芙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朝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2013年9月16日因患有两肺继发性肺结核被监外执行。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朝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余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2017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朝晖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4月至5月、9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系毒品再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有吸毒史,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朝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曾朝晖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