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2号
罪犯曾庆如,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庆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2019年3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庆如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8月31日违反队列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扣分现象,已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曾庆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