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号
罪犯曾文彬,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26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13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文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湘13刑终577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文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8分;2022年7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10月至11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6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毒品再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文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曾文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