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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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7:35: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2号

 

  罪犯陈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6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6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峰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2019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8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8月、11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3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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