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号
罪犯陈宏亮,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该犯及同案犯周险峰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广州市翔达普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63830元。(本次缴纳罚金6000元,退赔3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2021年3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宏亮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5月、7月、8月,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改造分167分;在2023年4月、9月、10月、11月系非生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分3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62元,超出监狱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宏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