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明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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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7:41: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5号

 

  罪犯陈明星,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湘07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23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2017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1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明星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4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6月至7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的主犯,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明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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