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0号
罪犯陈松伟,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松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陈松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将经济损失137609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松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9月、2023年2月至6月、9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64.3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松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