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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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0 17:47: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3号

 

  罪犯陈扬,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6月至8月、11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9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多次前科,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陈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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