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9号
罪犯陈益群,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湘06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益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益群向被害人张祖兵退赔所诈骗的款项1000000元(判决时已退赔310000元,本次退赔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2019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益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2月10日该犯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监管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0年5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45%以上,获劳动改造专项加分30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4月份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2022年5月至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3月至7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整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益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