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6号
罪犯陈宇,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021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 、责令被告人陈宇退赔被害人李蕾、杨洋、陈奇、杜维、凌骏、周超群、王希博、侯勇、陈浩、兰耀祥、马焱经济损失共计51549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202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宇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12月、2023年1月-5月、9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07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69.94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陈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