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9号
罪犯代义金,男,1994年5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01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2016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义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50分;2021年、2022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202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每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4月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义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代义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