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小刚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11: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27号

 

  罪犯秦小刚,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9)湘068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小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秦小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9.593万元(本次缴纳215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秦振、陈辉、禹胜、庞士春、朱良军、刘开彬、苏新文、吴四乐分别对其中3216.84万元、3191.525万元、268.15万元、176.825万元、117.022万元、105.23万元、94.185万元、86.935万元负连带退缴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8月、2023年2月、4月该犯系非直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 2023年6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共获奖励分7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7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鉴于该犯为主犯,罚金及退缴金额履行比例较低,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小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市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秦小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