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0号
罪犯邱录楠,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广丰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录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邱录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刑执字第3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刑更63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月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录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02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2021年度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奖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劳动定级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2022年4月至8月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邱录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录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邱录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