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瞿强伟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18: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6号

 

  罪犯瞿强伟,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强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瞿强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2021年7月、4月至12月,2022年3月、4月、6月,2023年6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2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瞿强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42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仅1000元,截止至2024年1月账户余额3914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强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瞿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