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号
罪犯任丹,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缴纳8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2017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丹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8月、12月和2023年1、3、9、10、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2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涉毒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狱内月均消费392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任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