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号
罪犯任罡君,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罡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4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罡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一季度、三季度、2021年一季度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分别获奖励50分;2020年10月至11月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获奖励分3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4月、7月至9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11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51分。2021年6月26日罪犯周华东在生产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该犯系互监组组长,互连带责任,被扣考核分30分;2021年8月5日该犯在车间与罪犯应显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被扣考核分30分;2023年3月19日该犯在车间打乱互监组,被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3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有前科,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扣分行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罡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任罡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