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金典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23: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号

 

  罪犯任金典,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芙刑初字第第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金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元);责令被告人刘练、宾欣、任金典将实施抢劫犯罪的违法所得,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尹增香、陈葵阳、万雄。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5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金典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7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6月、8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金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任金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