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号
罪犯任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2分;2023年5月至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2分。该犯在2021年4月9日因与同犯罗满生发生争执被扣考核分30分;该犯在2023年3月31日因与他犯发生矛盾,继而相互打斗,在干警到场制止后该犯仍不停止,被扣考核分10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处分,应当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任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