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号
罪犯任瑶,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第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伍尤强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50元;退赔被害人谭巧林经济损失人民币9160元;退赔被害人李茂华经济损失人民币8060元(退赔均未履行)。被告人任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7月、10月、12月;2023年2月、6月至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任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