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赛民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26: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0号

 

  罪犯邵赛民,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138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赛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次已缴纳18000元),追缴被告人邵赛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088元(判决时已缴纳1088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邵赛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4月至6月、9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共获奖励分5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赛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邵赛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