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8号
罪犯史义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义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已缴纳10000元),责令被告人史义红向被害人退赔所集资诈骗的款项8123.5397万元(本次缴纳6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2016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5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9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义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0年、2022年被评为改造积级分子,分别奖150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2023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2级,2023年2月、3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7月、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分别为一类4级、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60分。2021年11月11日,该犯知道装车货物有7包未装,不及时向干警汇报,未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扣奖励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0、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财产刑履行比例较低月均消费266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且有一次违规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义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史义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