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1号
罪犯宋捷,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5月5日止,宋捷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宋捷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0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至6月、8月至10月、2023年2月、4月、5月、7月、8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2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宋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