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立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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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37: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4号

 

  罪犯宋立彬,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河北省定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立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缴纳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应还被害人金额合计18637954.58元)。被告人宋立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立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众多,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立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宋立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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