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庆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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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39: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8号

 

罪犯宋庆美,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莘县人,住山东省莘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庆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缴纳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庆美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宋庆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庆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宋庆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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