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金镖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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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46: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5号

 

  罪犯孙金镖,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金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于应当补缴的税收人民币二百五十万零六百一十一元一角五分(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金镖退缴的人民币九万元),由被告人孙金镖与其他涉案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孙金镖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湘06刑终5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孙金镖的定罪部分和第二、三项。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孙金镖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孙金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缴纳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2020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金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10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金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孙金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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