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6号
罪犯谭某潼,男,200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某市人,住湖南省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112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潼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某潼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湘11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某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至10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某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谭某潼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