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年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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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2: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号

 

  罪犯谭年伟,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9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爆炸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湘02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年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的赃款人民币39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责令被告人谭年伟对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退赔人民币14800元(已缴纳)。因该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湘02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2016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年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6月至2023年2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2月至5月、2023年3月至1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8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3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利用未成年贩毒,前科较多,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51.47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年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谭年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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